【中国品牌建设网3月8日网讯】近十几年来,“自主品牌”(或称自主知识产权)一语越来越深入人心。当然,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,但怎么保护,如何理解和执行法律规定,却是需要理性思考的。
首先,知识产权特别是其中的专利和商标(通常称品牌),其权利属性与一般民事权利中的有形财产权利属性基本相同,如前者既可转让也可协议使用,后者同样可转让也可协议使用,区别仅在后者转让或者协议使用后自己相应权利丧失,比如房屋卖了就丧失物权,出租就丧失使用权;而前者尚可通过协议保留原权利人相应的权利,但受让权利一方的权益同样受保护。
其次,技术进步是在前人的技术之上的进步;科学发展是在先人的科学之上的发展;创意活动是在人类总的认知环境中的活动。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,并非是权利人在菩提树下苦思冥想悟出来的,而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创造,是人类智慧集大成之体现。所以,当我们通过合法途径并支付对价获得了某一项知识产权,这就是我们的知识产权,这就是自主品牌,可以在权利的范围内自主,完全没有必要心虚,认为这还是别人的东西。犹如买的房子与自己造的房子物权是相同的;就居住权而言,住在租来的房子里也是一样受保护的。
那么,既然法律上、客观规律上都是如此,为什么还要心存自卑,不停地强调所谓的自主品牌或者自主知识产权呢?分析原因,主要有三:一是认识上有误区;二是实践中没把握好如何正确运用权利,加之规则又是别人(卖方)制定的;三是人云亦云。这第三点在目前坊间最流行,也最可怕。一事当前,别人这么说了,跟进的人也一齐嚷嚷。
举一例:目前产品质量(包括食品)常出问题,国家推行问责制,于是出现了“企业是第一责任人”一说。究其源头,都是监管部门喊出来的口号。为什么要喊这个口号呢,无非是告诉世人应该让企业去承担责任!其实法治国家所有人承担任何责任都是法律责任。产品出问题,产品责任当然是企业的,不管第一、第二还是第N;监管部门为什么要承担责任呢,因为法律赋予你监管的权力,所以必须承担公法意义上的渎职责任,只要有渎职行为也不管第一、第二、第N,都归你监管部门和人员。监管部门喊这个口号是混淆视听,想逃避法律责任,但我们一直被这个口号所误导,只要一出问题就齐声高喊“企业是第一责任人”!让全社会关注企业这个第一责任人,可谁是第二责任人呢?第三又在哪里呢?没人来回答。监管者希望忽视其责任,这也是一种心虚的表现。
此种行为与我们在知识产权方面表现出来的心理有类同,时不时地想到我的权利是买来或者租来的,不是自主的。当然,两者的性质正好相反,一个是有权利怕别人不认同,另一个是有责任希望别人不追究,但都是不自信的表现,是一种不成熟的做法。
来源: 浙江日报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