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中国品牌建设网4月25日网讯】武汉一男子六年时间不间断地利用电话、短信、电子邮件骚扰他人,后又通过新浪微博诽谤他人。近日,武汉中院二审判决这名男子侵犯他人名誉权,并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。
媒体工作者小敏因工作需要,曾在某杂志上刊登了自己的文章和照片,刘某自2006年起不断向她致电和发短信,甚至多次发送电子邮件进行骚扰和威胁,致使小敏无法正常工作、生活。
2010年小敏结婚后,刘某通过自己注册的新浪微博,持续对小敏夫妇进行辱骂、诽谤,发帖称小敏及其丈夫用女人的姿色“骗财骗物”等。小敏夫妇曾多次找到刘某单位领导反映情况,甚至一度报警,都没能解决问题。
法院审理认定,刘某的行为构成对小敏夫妇名誉权的侵害,判决刘某停止侵害,并赔偿小敏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。 |